1.從價計征: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12×實際應稅月份 (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2.從租計征: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4% (不含增值稅收入)
1.自用房屋—從價; 2.出租房屋—從租; 3.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從價; 4.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從租; 5.融資租賃房屋——從價; 【提示】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6.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地產:自營的—按余值計稅,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計稅。
房產原值=“固定資產”中房屋原價。如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原值,應按規定調整。
原值包括不可分割附屬設備或不單獨計價配套設施。
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原值。
更換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常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計入原值,原零配件原值也不扣除。